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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刻制印章管理
2017-02-15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刻制印章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2017-02-15

  一、简要说明需提交证件:  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出具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具刻章证明和报告(详细列明需刻章的名称、数量、法人代表及承办人姓名,附上印章样模)办理。更换印章需将原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刻制印章介绍信。  2、企业申请刻制内设机构印章,须持有单位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刻制各类业务专用章,需持有单位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工商部门出具介绍信,并提供《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由税务部门出具介绍信,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需持有《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刻制印章,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负责人及单位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市编字委员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盖章,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一些不同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民政局的批文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  2、幼儿园及其他教学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教育部门的批复文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注册证书》,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劳动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的批复文件、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民政)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4、 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刻制印章,须持有卫生部门批复文件或《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记者站、广电、报社等新闻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有省或市宣传部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宣传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须持有省司法厅的批复原件(证书)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司法局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7、单位刻制工会、党组织、纪检部门、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级有关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必须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或电视台做遗失声明,声明所遗失的印章作废,声明见报三日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或电视台的证明;  2、重新刻章申请(法人代表签字),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批复文件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变更名称刻制印章,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出具刻章介绍信或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取新章时,应上交旧印章)。  (六)公章损坏需更换的,凭相关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新刻制。申请书需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取新章时,交回损坏印章)